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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03民初289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邯郸市冰川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与保定红星高频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冰川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保定红星高频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03民初2897号原告:邯郸市冰川冷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冰川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环城西路21号。法定代表人:申文杰,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古伟、沈慧芬,北京德和衡(邯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保定红星高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红星公司),住所地:保定市凌云街251号。法定代表人:邢雨,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冰川公司与被告红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冰川公司委托代理人沈慧芬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红星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冰川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给付货款2337050元及利息126255元(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7年7月10日,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上浮30%计算),以后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上浮30%计算至实际给付时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因欠原告货款,2016年4月30日双方经对账,被告在对账单上盖章签字确认截止2016年4月30日止,尚欠原告货款总金额为2387050元,后被告在2016年7月26日仅偿还了50000元货款。故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无奈之下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及逾期支付产生的利息,并由被告承担所有诉讼费用,望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红星公司未发表答辩和质证意见。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至2015年期间,冰川公司与红星公司订立多份买卖合同,约定由冰川公司为红星公司供应工矿产品。2016年4月30日经双方对账,红星公司在对账单上盖章签字确认截止2016年4月30日止,尚欠冰川公司货款总金额为2387050元,后红星公司在2016年7月26日仅偿还了50000元货款,之后未再偿还剩余货款。冰川公司遂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冰川公司与红星公司订立的多份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签订合同后,应当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冰川公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红星公司在双方对账后,未全额支付货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冰川公司主张自2016年7月26日之后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以及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保定红星高频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邯郸市冰川冷暖设备有限公司货款2337050元及利息(自2016年7月26日至拖欠的货款付清为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506元,减半收取13253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8253元,由被告保定红星高频设备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XX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