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881民初31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蔡海涛与山东火炬大成投资有限公司、曲阜高铁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海涛,山东火炬大成投资有限公司,曲阜高铁新区管理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81民初3101号原告:蔡海涛,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曲阜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锦,山东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孔海亮,山东创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火炬大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曲阜市息陬镇计划生育服务站办公大楼。法定代表人:史乐,经理。被告:曲阜高铁新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曲阜高铁站南曲阜游客服务中心二楼。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海涛诉被告山东火炬大成投资有限公司、曲阜高铁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海涛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蔡海涛自愿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海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原告蔡海涛负担。审判员  张昭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 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