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691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1628程实与王正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实,王正兴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691民初1628号原告:程实。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智民。被告:王正兴。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洪。原告程实与被告王正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程实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程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实撤诉。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357元,原告程实自行负担。审判员  曹维维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雅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