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3执176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南宁市益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红色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益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红色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姜文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03执17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益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金湖路59号地王国际商会中心45层I-K号房。法定代表人王晖,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广西红色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长湖路12号盛华苑小区一楼至三楼。法定代表人田应贵。被执行人姜文彪,男,1967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青岛市四方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南宁市益生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红色旅游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姜文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设立抵押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经本院对银行、国土、房产等其他部门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的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白 莉审判员 袁 小 辉审判员 欧阳鹏善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玥 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