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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3101民初143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吉首市农户自立服务社与王兆金、田莲春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首市农户自立服务社,王兆金,田莲春,邓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3101民初1430号原告:吉首市农户自立服务社,住所地湖南省吉首市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人:刘冬文,系吉首市农户自立服务社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蔚,女,1989年10月3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系吉首市农户自立服务社工作人员。被告:王兆金,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苗族,户籍住址湖南省古丈县,现住湖南省吉首市。被告:田莲春,女,1985年5月2日出生,土家族,户籍住址湖南省龙山县。系被告王兆金配偶。被告:邓兵,男,1989年4月25日出生,苗族,户籍住址湖南省古丈县。原告吉首市农户自立服务社与被告王兆金、田莲春、邓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兆金、田莲春、邓兵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兆金、田莲春偿还剩余全部借款本金8,644元、利息429元,合计9,073元;2.判令被告邓兵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三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2月,被告王兆金、田莲春向原告申请借款,同月6日,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书》,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5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12月6日至2017年12月20日,利率为月利率1.59%,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每期还款4,610元,每月还款一次,分12期还清,共计应还款55,718元。被告邓兵对合同项下贷款本息、违约金及原告实现债权发生的合理费用负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还约定被告不按期归还借款时,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照逾期金额日0.9‰支付等。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向被告发放贷款50,000元,被告取得贷款后,从2017年5月20日起被告没有按照约定向原告还款。截止庭审时,被告尚有本金8,644元、利息429元,合计9,073元未归还。本院认为,原告吉首市农户自立服务社系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不是金融机构,故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原告与被告王兆金、田莲春、邓兵签订的《借款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见违反法律法规情形,应予法律保护。原告已经依约发放了借款,履行了自己的义务,被告应当按约归还欠款。被告邓兵与原告约定,对被告王兆金、田莲春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且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借款本息、违约金等,故被告邓兵应对偿还原告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告邓兵在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被告王兆金、田莲春追偿的权利。被告王兆金、田莲春、邓兵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兆金、被告田莲春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吉首市农户自立服务社偿还借款本金8,644元、利息429元,共计9,073元;被告邓兵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37元,减半收取计368.5元,由被告王兆金、田莲春、邓兵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田密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