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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05执2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6-11

案件名称

蚁志山、黄盛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蚁志山,黄盛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5执2214号申请执行人蚁志山,男,1992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被执行人黄盛锋,男,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申请执行人蚁志山与被执行人黄盛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盛锋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黄盛锋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一万一千五百七十八元三角九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豪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柳艳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