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02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姜忠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牡丹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忠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002刑初192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忠杰,男,1991年2月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宁安市。2017年5月18日因使用伪造的证件被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五日。2017年5月24日因涉嫌盗窃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经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牡丹江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以牡东检诉刑诉(2017)1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忠杰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婷婷出庭支持公诉,姜忠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初,被告人姜忠杰在牡丹江东安区兴隆街某烧烤店内打工。同年2月16日22时许,姜忠杰在店里打扫卫生时看见烧烤店二楼传菜口附近有一个空酒盒,并且发现盒内的钱包里有钱,因不清楚该钱包为谁所有,姜忠杰将装有钱包的酒盒放在原位,并继续打扫卫生。23时许,姜忠杰看见同为饭店服务员的被害人段某某将该酒盒内的钱拿出来数了数,随后又将钱放到盒内,后姜忠杰趁没人发现时将酒盒里的钱盗走,之后到饭店卫生间内查清共现金2600元,姜忠杰离开饭店后逃跑至北京市。赃款被其挥霍。案发后,姜忠杰的家属主动退赔了段某某的经济损失,取得了段某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姜忠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破案、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姜忠杰的户籍证明及前科劣迹证明,谅解书及收条,证人孙某某的证言笔录,被害人段某某的陈述笔录,姜忠杰的供述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忠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公诉机关指控姜忠杰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应予支持。姜忠杰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家属已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姜忠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5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