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12民初3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管海亮与董军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海亮,董军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3311号原告:管海亮,男,汉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会,兖州九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军浩,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锐世宏远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顺义区。原告管海亮与被告董军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管海亮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此纠纷已解决,原告主动申请撤回对被告董军浩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海亮撤诉。案件受理费25360元,减半收取计126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前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