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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2民初33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管海亮与董军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海亮,董军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2民初3311号原告:管海亮,男,汉族,1984年10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中会,兖州九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董军浩,男,197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锐世宏远数码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住北京市顺义区。原告管海亮与被告董军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7年9月25日立案。原告管海亮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经协商,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此纠纷已解决,原告主动申请撤回对被告董军浩的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管海亮撤诉。案件受理费25360元,减半收取计1268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薛 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前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