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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民初3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浙江中革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聚仁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中革实业有限公司,浙江聚仁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民初376号原告:浙江中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上盘镇南洋。法定代表人:刘璐,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维娜,浙江利群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冷雪峰,公司员工。被告:浙江聚仁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九盛路9号24幢2楼2066室。法定代表人:张敬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澜、徐敏,公司员工。原告浙江中革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聚仁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7年7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浙江中革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维娜、冷雪峰,被告浙江聚仁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澜、徐敏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中革实业有限公司申请变更第二项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浙江聚仁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立即返还合同款10000元。原告浙江中革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革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中革实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中革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张棉审 判 员  王玲人民陪审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黄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