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2民督14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陈伟对井栢青申请支付令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伟,井柏青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322民督147号申请人陈伟,男,1978年9月21日生,汉族,现住梨树县。被申请人井柏青,男,45岁,汉族,现住梨树县。申请人陈伟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陈伟称,被申请人在申请人处赊购化肥,共欠化肥款10815元,被申请人为申请人出具借条。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申请人欠款人民币10815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井柏青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陈伟欠款人民币10815元。申请费23元由被申请人井柏青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 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珈言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