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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民初20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湘乡三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乡三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侠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2014号原告:湘乡三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桑枣村8组。法定代表人:宋润葵,经理。委托代理人:傅喆政,湖南法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侠华,男,198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址湖南省湘乡市棋梓镇下湾工人村**号。原告湘乡三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曹侠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9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湘乡三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乡三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曹侠华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乡三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吴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段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