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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24民初490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周超锋与章春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超锋,章春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12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24民初4908号原告:周超锋,男,196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被告:章春江,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昌县。原告周超锋与被告章春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周超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按周超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天国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珠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