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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8刑初263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赵衍栋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衍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8刑初2636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衍栋,男,1984年8月19日出生于山东省肥城市,汉族,大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7日被羁押,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轻罪刑诉[2017]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衍栋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衍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5月10日0时许,被告人赵衍栋在本市海淀区万泉庄17号北侧楼下,无故划损被害人赵某(女,43岁)东风日产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左侧前、后叶子板部位,划损被害人黄某(男,43岁)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左侧前、后叶子板部位,划损被害人俞某(男,43岁)沃尔沃牌小型普通客车(车牌号:×××)左侧前、后叶子板部位。经认定,三辆汽车的受损修复价值共计人民币5600元。被告人赵衍栋于2017年7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赵衍栋现在亲属帮助下已赔偿三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5600元,取得三名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衍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赵衍栋的供述,被害人赵某、黄某、俞某的陈述,证人许某、王某的证言,受损车辆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受案登记表,现场监控录像,谅解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衍栋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衍栋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赵衍栋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家属帮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衍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7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郑红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郎 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