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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81执恢6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山西安科诺尔轻钢结构有限公司、山西省沃尔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原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原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西安科诺尔轻钢结构有限公司,山西省沃尔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原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981执恢6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山西安科诺尔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小店镇大村。法定代表人:曹晋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山西省沃尔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原平市循环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薛彦平,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安科诺尔轻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省沃尔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山西省沃尔康农牧科技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山西安科诺尔轻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在指定期间内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执行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蔡茂荣审判员  沈俊杰审判员  张福柱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晓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