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95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弓琛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弓琛,廖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955号申请执行人弓琛,1994年8月2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被执行人廖茜,女,1987年8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弓琛与廖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京0107民初4607号民事判决书业已生效,判决书确定廖茜给付弓琛人民币一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弓琛于2017年3月2日申请执行,要求廖茜给付弓琛人民币一万元,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廖茜下落不明。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车辆、存款,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7民初4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曲东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光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