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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542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张巍巍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巍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5427号被执行人:张巍巍,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响水县。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诉张巍巍犯盗窃罪一案,本院(2015)熟刑二初字第00555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张巍巍应于判决生效后立即交纳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并退赔尚未退出的赃物,发还相关被害人。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7年7月12日移交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股票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经向常熟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信息。经查,本院亦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至此,本案未执行到位标的为人民币2200元。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刑二初字第00555号刑事判决书罚金及退赔赃物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允枫审判员  葛晓春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