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622民初94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应县支行与李勇、袁宝梅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应县支行,李勇,袁宝梅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622民初94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应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加海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纪,应县支行客户部经理。被告:李勇,男,汉族,1986年4月18日出生,住应县。被告:袁宝梅,女,汉族,1967年6月4日出生,住应县。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应县支行诉被告李勇、袁宝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与被告自行和解,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已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应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元,减半收取43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保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建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