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81执恢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博伟与李宝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博伟,李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恢252号申请执行人杨博伟,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李宝生,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3民终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2569元,执行费2431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6)吉03民终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审 判 长 程彦奎审 判 员 林万福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清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