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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执恢25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杨博伟与李宝生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博伟,李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恢252号申请执行人杨博伟,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李宝生,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一案,公主岭市人民法院作出(2016)吉03民终4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2569元,执行费2431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2016)吉03民终49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审 判 长  程彦奎审 判 员  林万福代理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清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