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2执恢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灵芝、刘国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灵芝,刘国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恢166号申请执行人张灵芝,女,196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刘国瑞。男,198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张灵芝申请执行刘国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国瑞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津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2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宋彦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