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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22执恢16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灵芝、刘国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灵芝,刘国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2执恢166号申请执行人张灵芝,女,1963年12月5日生。汉族,住宁津县。被执行人刘国瑞。男,1981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宁津县。本院在执行张灵芝申请执行刘国瑞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国瑞自觉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津县人民法院(2016)鲁1422民初1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凤章审判员  李 智审判员  宋彦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玉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