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民初419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陈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陈慧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4196号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号:91350481081620235Y。住所地永安市五洲小区**幢***室。法定代表人:田泽毅,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岷,女,永安凯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纳。被告:陈慧,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永安市。原告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以陈慧交清物业费为由,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以陈慧交清物业费为由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永安市凯盛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钭扬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