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02执71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卫清与被执行人谢启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卫清,谢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02执711号申请执行人王卫清,男,汉族。被执行人谢启林,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卫清与被执行人谢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89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银行、房产、国土资源局、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被执行人谢启林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7)湘1102民初890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波审判员 蔡晓亮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