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3刑初62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希艳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芳,王希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3刑初621号自诉人张玉芳,女,1966年8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人王希艳,女,1973年1月22日生,汉族,住安阳市北关区。自诉人张玉芳以被告人王希艳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张玉芳以王希艳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自诉人张玉芳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张玉芳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李春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戴 珂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