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2执13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李惠玲与被执行人刘新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惠玲,刘新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1375号申请执行人李惠玲,女性,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刘新会,男性,汉族,住宝鸡市渭滨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惠玲与被执行人刘新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73165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袁晓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泽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