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521执34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李建坤、东营市源伟工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建坤,东营市源伟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1执345号申请执行人:李建坤,男,汉族。被执行人:东营市源伟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文学,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建坤与被执行人东营市源伟工贸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鲁0521民初17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被告东营市源伟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建坤偿还借款本金10000000元及逾期利息683333元(逾期利息计算至2016年10月8日)。二、被告东营市源伟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建坤支付以借款本金10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自2016年10月9日原告起诉之日至判决被告付款之日的逾期利息。三、被告东营市源伟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建坤支付律师代理费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在以上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内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执行传票,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但未能查到其名下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及土地房产。本案在执限内不能执结,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海军审判员 胡军辉审判员 宋保卫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苏广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