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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684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保定白沟新城卓奕皮革门市部与王志永、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保定白沟新城卓奕皮革门市部,王志永,李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84民初1950号原告保定白沟新城卓奕皮革门市部。负责人:纪预。地址:。委托代理人王艳国,河北诚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志永,男,成年,汉族,现住。委托代理人张金英,河北金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明,男,成年,汉族,现住定兴县。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白沟新城卓奕皮革门市部诉被告王志永、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保定白沟新城卓奕皮革门市部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保定白沟新城卓奕皮革门市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保定白沟新城卓奕皮革门市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保定白沟新城卓奕皮革门市部负担。审 判 长  张秋丽人民陪审员  张 娜人民陪审员  王 腾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