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2执异12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九龙坡区中梁山宏仁建材经营部谢公裕等与陈光海重庆桂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公裕,九龙坡区中梁山宏仁建材经营部,重庆桂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光海,谢富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2执异124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谢公裕,男,195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申请人(申请执行人):九龙坡区中梁山宏仁建材经营部,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经营者:徐永梅。被执行人:重庆桂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法定代表人:陈光海,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光海,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申请人:谢富梅,女,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执行谢公裕、九龙坡区中梁山宏仁建材经营部与重庆桂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光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谢公裕、九龙坡区中梁山宏仁建材经营部向本院申请变更谢富梅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查明,2015年12月2日,我院作出(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18916号民事调解书:重庆桂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期支付谢公裕、九龙坡区中梁山宏仁建材经营部货款5932073.0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陈光海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重庆桂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光海未自动履行,谢公裕、九龙坡区中梁山宏仁建材经营部申请执行来院。我院以(2016)渝0112执301号立案受理。又查明,2017年9月10日,谢公裕、九龙坡区中梁山宏仁建材经营部(甲方,转让人)与谢富梅(乙方,受让人)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其中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甲方将对重庆桂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光海的债权(5932073.05元借款本金及资金占有损失、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以300万元的价格全部转让给乙方,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直接向重庆桂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光海主张债权…”。协议签订后,谢公裕、九龙坡区中梁山宏仁建材经营部将转让事宜通知了重庆桂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光海。本院认为,谢公裕、九龙坡区中梁山宏仁建材经营部与谢富梅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已将债权转让事宜告知了债务人,该债权转让符合法律规定,谢公裕、九龙坡区中梁山宏仁建材经营部请求变更谢富梅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理由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谢富梅为(2016)渝0112执301号案的申请执行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宏丽审判员 江真渝审判员 颜长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 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