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9001执20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河南国泰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与济源市福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拘留决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麦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豫9001执2063号被拘留人:王麦青,女,汉族,成年,系济源市福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河南国泰机械铸造有限公司与济源市福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济源市福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院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济源市福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麦青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后,向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