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702民初21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新乡盛联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柒号商贸有限公司、翟钰明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乡盛联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新乡市柒号商贸有限公司,翟钰明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02民初2141号原告新乡盛联家居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东干道与南干道新飞大道136号银基广场三楼。法定代表人马东方,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冯大勇,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乡市柒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新飞大道136号富达财富中心2层210号。法定代表人李敏。被告翟钰明,男,成年,住新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新乡盛联家居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新乡市柒号商贸有限公司、翟钰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新乡盛联家居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新乡盛联家居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乡盛联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新乡盛联家居建材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长 郭德方审 判 员 张习坤人民陪审员 李一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