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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2行初9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阮小荣与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小荣,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1002行初90号原告阮小荣,男,1965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椒江区建设路81号。法定代表人阮尚侠,局长。被告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青年路404号。法定代表人杨玲玲,区长。本院在审理阮小荣诉被告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政府城建行政处罚、行政复议一案中,经法院协调双方达成和解,被告台州市椒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同意原行政处罚不予执行,阮小荣因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小荣撤回起诉。审判员  邵无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