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2民初447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王建国与田雪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国,田雪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2民初4478号原告:王建国,男,1984年6月15日出生,回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南苑街道办事处人,住柳行新村东区。被告:田雪玲,女,48岁,汉族,莘县朝城镇西街村人,住。原告王建国诉被告田雪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减半收取计235元,由原告王建国负担。审判员 王海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唐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