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8民特7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唐李申请宣告黄秀英无民事行为能力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李,黄秀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508民特72号申请人:唐李,男,194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建雄,男,196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申请人:黄秀英,女,194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代理人:唐豪(系黄秀英之子),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申请人唐李申请认定黄秀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唐李称,唐李与黄秀英系夫妻关系,黄秀英患有帕金森病二十多年,脑梗死后遗症,长期卧床,无行动和语言能力。申请人认为黄秀英现已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故申请法院依法认定黄秀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唐李为黄秀英的监护人。被申请人黄秀英未发表意见。代理人唐豪称,母亲黄秀英因脑梗塞后痴呆,无法表达自己的意愿,同意父亲唐李申请宣告黄秀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担任监护人。经审理查明:黄秀英,女,1941年11月1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申请人唐李与被申请人黄秀英系夫妻关系,两人共生育两名子女,即儿子唐豪和女儿唐红,唐红已去世,黄秀英的父母早已去世。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苏州市广济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黄秀英的民事行为能力进行鉴定。该所于2017年10月12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认为被鉴定人黄秀英诊断为痴呆,受其疾病影响,其不能有效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法自主行使民事权利及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故评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本院认为,根据现黄秀英的身体状况,其目前不能有效表述自己的真实意思,应认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申请人唐李与被申请人黄秀英系夫妻关系,故其可以担任黄秀英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黄秀英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二、指定唐李为黄秀英的监护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黄 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艳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