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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02民初595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原告张勇与被告习茹、崔伟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勇,张睿智,崔伟,倪元红,徐忠焕,杜小员,陈洪,马士忠,阙炳良,张仲炜,习茹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102民初5954号原告:张勇,男,1976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张睿智,男,1983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崔伟,男,1970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倪元红,女,1959年7月21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徐忠焕,女,1945年11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杜小员,男,1975年10月12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陈洪,女,1967年3月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马士忠,男,1945年8月20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阙炳良,男,1945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张仲炜,女,1954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以上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睿智,男,1983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以上被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宁,男,1967年10月19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被告:习茹,女,1970年1月16日生,汉族,住南京市玄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建宁。原告张勇诉被告张睿智、崔伟、倪元红、徐忠焕、杜小员、陈洪、马士忠、阙炳良、张仲炜、习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勇,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张睿智、罗建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以被告为建设方的南京市黄埔花园12幢1单元增设电梯项目的工程停止施工、停止侵权、恢复原状;2、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6月,原告与原房主签订购房协议购买南京市黄埔花园12幢1单元101室房屋,于2016年12月取得该房屋产权,2017年2月进行装修,现在已经入住。购买此房的初衷是为家里老人和孩子提供一个良好的、安静的居住环境。可没想到,被告在明知101室的产权变更的情况下,从未与原告就黄埔花园12幢1单元增设电梯项目进行正式的沟通,未征得原告的同意,也未对原告的权益受损提出合理的补偿方案。2017年4月1日,本单元增设电梯建设项目进行公示。在公示期间,原告提出异议,被告未与原告认真沟通。2017年6月26日被告方的施工单位直接进场设置围挡,要强行进行电梯项目施工,侵犯了原告的利益。2017年6月30日上午,燃气公司巡查员发现施工现场与煤气管道距离过近,且也未办理相关手续,要求施工方暂时停工。2017年7月3日,被告继续强行施工,在单元入口处开挖的基坑里有多根粗细不等的管线裸露在外,有很大的安全隐患。按照《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需要对权益受损的业主明确资金补偿方案,而不是侵权后再和原告谈补偿的问题。被告张睿智等十人辩称:因为原告家中装修时毁坏承重墙被其他业主反对,原告才提起本案诉讼以回击。根据《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应当经本幢或本单元房屋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本单元业主签订了《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方案审批申报表》,101室原业主当时也是同意的,只有102室业主不同意,所以本单元增设电梯是符合《实施办法》的规定的。2017年2月18日被告第一次和原告见面谈这个事情。2017年3月,被告联系了电梯公司,向规划局申请建设,并进行了公示。原告在2017年4月9日向街道提出反对增设电梯,被告多次与原告沟通,但原告态度非常坚决。南京市规划局发布的《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许可手续办理规则》于2017年5月1日起施行,其中规定:只要三分之二居民达成一致,并将补偿方案报给街道,街道形成相应的“承诺书”,就可申请加装电梯,就算一楼和二楼居民有不同意见,也可以“边装边协商”。被告现在和原告主要还是就资金补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综上,以被告为建设方的增设电梯工程是经过政府同意和公示的,且被告是依法组织施工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016年9月,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实施办法》中明确,为适应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在南京市内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收改造计划、且未设电梯的四层以上非单一产权住宅增设电梯的统筹协调和管理工作由区政府负责。座落南京市玄武区××单元(以下简称一单元)共有7层,总共14户。2016年6月,原告张勇取得了南京市黄埔花园12幢1单元101室房屋产权。一单元所有房屋产权人签字的《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项目方案审批申报表》,其中102室业主签“不同意”,其余均签“同意”,当时代表101室房主签字的是原房主“刘桂英”。被告称该份表格虽然是在2017年3月1日向相关部门提交的,但是101室产权人签字是发生在这之前。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4月17日,一单元进行增设电梯间及连廊工程的方案进行公示。原告于2017年4月9日提出反对增设电梯。2017年5月10日,南京市规划局进行审批,颁发了将被告作为建设者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项目名称为黄埔路黄埔花园12幢1单元增设电梯项目。之后该项目开始动工,遭到原告的阻拦。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处理。本院认为,对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是2017年南京市重点民生工程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物权法既保障业主物权的专属权益,也保护其他业主的公共利益。物权法明确规定了重大事项的议事程序,且上述议事程序也最大限度考虑了大多数人的利益,符合公平、合理的法律宗旨。《实施办法》也遵循了这样的规定。根据建设者张睿智等提交的审批材料,达到了双三分之二的规定,既有住宅增设电梯事项决议只要是符合法定程序表决通过的,多数业主有权继续推进。南京市规划局根据2017年5月1日施行的《南京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规划许可手续办理规划》依法进行了审批,被告现已依法取得南京市规划局颁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施工过程中要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以及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充分考虑相邻住户的采光、通风、噪音、结构安全等因素,避免由此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原告作为该小区中一楼的住户,不同意该单元增设电梯,要求以被告为建设方的南京市黄埔花园12幢1单元增设电梯项目的工程停止施工、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并要求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10000元,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对此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因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南燕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包玥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