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91民初17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冯聪与秦皇岛佳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聪,秦皇岛佳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391民初1749号原告:冯聪,女,汉族,1992年5月30日出生,现住秦皇岛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秦皇岛佳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法定代表人:梁强,总经理。原告冯聪与被告秦皇岛佳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经依法通知,原告冯聪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裴秋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杨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