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744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张淑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张淑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7441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52204890W,住所地天津经济开发区金融服务区西区一期2号楼C座。法定代表人:陈耀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丹丹,女,该公司法律专员。被告:张淑迎,女,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张淑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以庭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洪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建霞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