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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6执9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温学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温学志,段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9006执9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南西湖东路。负责人陈绪国,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温学志,男,1957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执行人段娟,女,1979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与温学志、段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向本院称已与被执行人温学志、段娟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6)鄂9006民初5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XX红审判员  石少华审判员  聂少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吴傲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