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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24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艳维与金成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艳维,金成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1493号原告徐艳维,女,1973年5月29日,,现住汪清县。被告金成哲,男,1972年8月6日生,,现住延吉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艳维诉被告金成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艳维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撤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艳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徐艳维负担。审判员  蔄兴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