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24民初1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徐艳维与金成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艳维,金成哲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1493号原告徐艳维,女,1973年5月29日,,现住汪清县。被告金成哲,男,1972年8月6日生,,现住延吉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艳维诉被告金成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艳维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撤诉,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艳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徐艳维负担。审判员 蔄兴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丽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