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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481民初201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原告兴城市洪福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兴城洪福物业有限公司,李洪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兴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481民初2016号原告:兴城洪福物业有限公司。地址:兴城市临海产业区起步区。法定代表人:王亚斌,该公司经理。被告:李洪,男,1975年4月5日生,住兴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兴城市洪福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洪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过程中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杨昭宁审判员  王 珂审判员  田元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 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