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82执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东风创普汽车公司、十堰煜发工贸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东风创普汽车公司,十堰煜发工贸有限公司,於德芳,赵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679号申请执行人: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东风创普汽车公司。被执行人:十堰煜发工贸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於德芳。被执行人:赵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询、冻结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十堰煜发工贸有限公司,於德芳,赵林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单俊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廖文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