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11民初918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安徽正协电气有限公司与安徽泰格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正协电气有限公司,安徽泰格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9186号原告:安徽正协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二环路以东五金机电商贸城A区南广场一楼销售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9719842X0(1-1)。法定代表人:林建克,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雪礼,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彦丽,安徽睿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安徽泰格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双凤经济开发区凤锦路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30033787M。法定代表人:王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正协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泰格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正协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正协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正协电气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泰格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审判员 史先雨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