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3民初197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与朱玉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朱玉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3民初1973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宝山区。负责人:彭青云,行长。委托代理人:庄宸,公司员工。被告:朱玉珠,男,1993年7月5日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与被告朱玉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钢宝山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俞翔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小凤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