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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2民初25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27

案件名称

怀宁县三桥镇双河村村民委员会与丁春生占有物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宁县三桥镇双河村村民委员会,丁春生

案由

占有物返还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2民初2514号原告:怀宁县三桥镇双河村村民委员会,住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法定代表人:丁万春,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希胜,怀宁县黄墩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丁春生,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宁县。原告怀宁县三桥镇双河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丁春��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查认为,鉴于本案涉及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之间的房屋及土地权属争议,案情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七)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陈义怀审 判 员  吴 敏人民陪审员  余青海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郑兵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