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刑初38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2-02
案件名称
黄某浩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307刑初3880号 公诉机关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适用程序 简易程序 被告人 信息 被告人黄某浩,男,汉族,初中文化,住址广东省龙川县。因本案于2017年8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9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龙岗区看守所。 指控意见 公诉机关根据深龙检刑诉[2017]37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浩犯故意伤害罪,建议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 辩护意见 被告人黄某浩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认罪。 查明事实 与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 本院意见 被告人黄某浩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其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本案系被告人及被害人双方因琐事互相争吵,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本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法合理,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 判 决 一、被告人黄某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匕首二把,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翔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郭 美 苑 书 记 员 黎 柳 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