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108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8-05-18
案件名称
宫方聪与董圣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宫方聪,董圣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10803号原告:宫方聪,女,1989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委托代理人:魏剑钊,四川睿典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人。被告:董圣熙,男,1991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天府新区。原告宫方聪诉被告董圣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现因被告董圣熙下落不明,转为普通程序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宫方聪诉被告董圣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适用��通程序继续审理。审判员 蒲 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曹亚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