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执异15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青岛多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青岛信保装饰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多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青岛信保装饰有限公司,青岛天安联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鑫德智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03执异156号申请人:青岛多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源路***号*号楼*层。法定代表人:韩冰,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青岛信保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辽源路***号*号楼负*层**室。法定代表人:王咏梅,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翀,山东平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青岛天安联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东海西路**号*栋*层***户甲。法定代表人魏旭东,董事长。被执行人青岛鑫德智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8号裙楼二层商场J区。法定代表人魏旭东,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信保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天安联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鑫德智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多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青岛多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其受让本案债权为由,要求变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其提交证据如下:一、2017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青岛信保装饰有限公司与青岛多辉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的《借款合同》、收款收据、业务回单,记载申请执行人青岛信保装饰有限公司向青岛多辉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650万元,该款已于同日支付;二、2017年8月8日《债权转让协议书》,记载申请执行人青岛信保装饰有限公司将本案全部债权转让给青岛多辉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完成后,双方债务就此清偿;三、《债权转让通知》、《财经日报》,记载2017年8月8日《财经日报》A12版刊登《债权转让通知》,公告告知本次债权转让的事实。申请执行人青岛信保装饰有限公司发表意见称,对申请人青岛多辉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证据没有异议,认可本次债权转让,同意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次审查程序中未取得被执行人青岛天安联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青岛鑫德智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意见。查明,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方支行与被执行人青岛天安联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青岛鑫德智福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2日作出的(2013)北民三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令青岛天安联合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返还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方支行借款本金385万元及利息等,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方支行对抵押物具有抵押权,对抵押财产变现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判决生效后,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方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13)北执字第1021号立案执行。2016年7月11日,本院作出(2016)鲁0203执异字第38号执行裁定书,因青岛信保装饰有限公司受让本案全部债权,裁定变更青岛信保装饰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继受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方支行对本院(2013)北民三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享有的权利。2017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青岛信保装饰有限公司与青岛多辉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申请执行人青岛信保装饰有限公司向青岛多辉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借款650万元,该款已于同日支付。2017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青岛信保装饰有限公司将本案全部债权转让给青岛多辉电子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约定债权转让完成后,双方债务就此清偿,并在同日《财经日报》A12版刊登《债权转让通知》,公告告知本次债权转让的事实。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该第三人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申请人青岛多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申请人青岛多辉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继受青岛信保装饰有限公司对本院(2013)北民三商初字第145号民事判决书享有的权利。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曲永青审判员 吕宝琳审判员 周桂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于程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