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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2民初69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荣鹏与上海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鹏,上海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102民初6937号原告:荣鹏,男,1986年1月出生,汉族,济南军区总医院医生,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济南市。负责人:王军,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远洋,上海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丽娟,上海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职工。原告荣鹏与被告上海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以下简称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鹏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被告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远洋、刘丽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荣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房屋损坏维修金共计57000元;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荣鹏购买并居住于中建锦绣城2-2-1201室,被告为该小区物业。2015年11月19日因被告管理失职致使原告户外暖气阀门未关导致房屋跑水导致墙体、书房、厨房、家具等被水浸泡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坏,原告修复墙体、地板等花费维修费用共计57000元。据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该笔房屋损害赔偿金,被告一直拒绝支付。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荣鹏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原告于2013年5月12日购得涉案房屋;证据2、原、被告于2015年12月24日签订的维修问题协调书一份,证明侵权事实的发生;、证据3、照片6张,证明原告的地面、墙体、家具等造成不同情况的损失;证据4、维修发票4张,证明原告维修家具、墙体等共计花费57000元。被告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辩称,2013年5月12日,原告与开发商签订《济南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购买了中建锦绣城一期2-2-1201室商品房。开发商于2014年12月31日交付了该房屋,验房过程中暖气为带压交付,原告验收后并未提出异议。2015年11月12日-14日为小区供热调试期间,被告已经在各楼座张贴通知请求业主在家配合打压试水工作。2015年11月19日上午9点30分,被告工作人员现场巡查时发现原告家中无人,门口有水流出,随即关闭水阀并联系原告,原告于11点左右赶来开门发现厨房分集水箱跑风处未关闭导致跑水。根据现场情况显示本次跑水的原因是因原告未关闭分集水箱阀门所致,被告已经按照前期服务合同的约定积极履行通知、巡查等物业管理义务,帮助原告降低损失。原告的诉讼请求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予以驳回。被告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交房手续书一套,证明被告及开发商于2014年12月21日向原告交付了涉案商品房,其中房屋验收意见单中第5项,供暖(已保压)原告对此未提出异议;证据2、关于暖气管道带压充水通知,证明被告于2015年11月10日在原告楼座处张贴有上述通知,请求业主在家配合热力公司打压试水工作,被告已尽到相应的物业管理义务;证据3、照片2张,证明本次跑水原因是原告未关闭户内分集水箱阀门所致,属于其个人管理原因,诉请产生的损失与被告无关。经庭审质证,被告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对原告荣鹏提交的证据1-4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原告荣鹏对被告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提交的证据1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依法确认上述证据的效力。经审理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3年5月13日原告荣鹏与开发商山东中建西城楷悦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购买该开发商建造的坐落于济南市槐荫区泰安路1456号锦绣城2号楼2-1201室的房产,2014年12月21日原告荣鹏办理了交房手续,并取得产权证书,产权证号为鲁(2016)济南市不动产权第0092112号。被告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系中建锦绣城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2015年11月19日上午9:30左右,被告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的巡查人员巡查至原告荣鹏的上述房屋门口时,发现有水从屋内向外流出,工作人员关闭户外自来水水阀,并联系原告荣鹏,原告荣鹏在上午11时左右来到现场,经原、被告共同查验漏水点位于室内厨房分集水箱,原因系该水箱内跑风处阀门未关闭。漏水事故造成原告荣鹏屋内墙体、书房、厨房、家具等物品被水浸泡,造成不同程度损坏。同年12月24日双方签订《中建锦绣城项目12-2地块业主报修问题维修协调》,在该协调单中“报修内容”中载明“2015年11月19日上午9:30锦绣城小区工程人员现场巡查时发现2-2-1201家中无人门口有水流出,客服部立即联系业主,业主于上午11:00回家查看,发现厨房分集水箱内跑风处未关闭导致室内跑水,后经落实该户房屋一直空置目与施工单位及业主核实该户暖气未进行开阀有人私自将该户室外暖气阀门打开导致室内跑水,厨房、卧室、书房、木地板及橱具被泡”,双方并在“双方意见”一栏中对于各自的意见作了说明,但在“处理方案”一栏中为空白,双方未作说明。后原告荣鹏维修受损家具、墙体等,共计产生费用57000元。本院认为,原告荣鹏与被告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之间存在物业服务关系。经过庭审调查,根据双方的陈述及举证,本院认为事件发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涉案房屋的室外暖气阀门被打开及室内厨房分集水箱阀门未关闭造成的。原告荣鹏作为业主,其应当对家中的水管阀门进行检查,尽到注意义务,由于其室内的阀门未关闭导致的漏水事件,原告荣鹏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样,在原告荣鹏未办理当年取暖季度的暖气开通的情况下,双方虽未举证证实是何人将涉案房屋的室外暖气系统的阀门打开,但是被告东孚物业济南分公司作为物业服务的提供方,应当及时对管道开关等进行检查。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对于本案争议的漏水事件的发生均存在过错,对于双方的过错责任,本院酌定双方负同等责任。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上海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荣鹏房屋损坏维修金28500元;二、驳回原告荣鹏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30元,由原告荣鹏承担615元,被告上海中建东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承担61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诺诺人民陪审员 田  相  英人民陪审员 錡    容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侯雁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