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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02民初14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邵能利与胡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能利,胡红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14275号原告:邵能利,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胡红星,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能利与被告胡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能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章永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益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