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02民初142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邵能利与胡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能利,胡红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02民初14275号原告:邵能利,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被告:胡红星,男,1980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金华市婺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能利与被告胡红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能利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章永伟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范益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