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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30民初67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白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30民初67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白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王某某于2017年10月20日以被告已向原告归还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邵立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