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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民抗176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深圳中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夏海南开发建设经营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深圳中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夏海南开发建设经营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汇华房地产开发公司,广东省人民检察院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民抗176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中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张豫凤,董事长。申诉人(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华夏海南开发建设经营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法定代表人:孔中如,经理。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负责人:陈平,行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罗均宏,董事长。被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深圳市汇华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法定代表人:陈新民,董事长。申诉人深圳中豪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华夏海南开发建设经营公司因与被申诉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深圳经济特区汇华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汇华房地产开发公司撤销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深中法民二终字第578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情形,以粤检民(行)复查[2016]44000000127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张永明审判员  万季明审判员  王 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彭筠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