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0民初29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过小强与胡志斌、廖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过小强,胡志斌,廖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0民初2969号原告:过小强,男,1975年10月18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玮珍,宁都县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胡志斌,男,1986年5月2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被告:廖丹,女,1990年5月24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原告过小强与被告胡志斌、廖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无法提供被告详细住址,导致传票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过小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过小强负担。审 判 长 罗锦华人民陪审员 丁兆辉人民陪审员 温 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曾 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