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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执异27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0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沐飞执行异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沐飞,山西通用机电设备公司,太原市乡镇煤炭运销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1执异273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王沐飞,男。被执行人:山西通用机电设备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建设南路262号。法定代表人:张进生。被执行人:太原市乡镇煤炭运销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桃园二巷西。法定代表人:杨建华。原案案外人:山西通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建设南路262号。法定代表人:霍金水。本院在执行王沐飞与山西通用机电设备公司、太原市乡镇煤炭运销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异议人(申请执行人)王沐飞对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2017年10月18日,王沐飞向本院申请撤回其执行异议申请。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异议人王沐飞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执行异议申请,系其自主处分权利行为,应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王沐飞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春圃审判员  焦林平审判员  杨小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艳 微信公众号“”